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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電業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 78 條
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
罰鍰,並得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:
一、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、拒
    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。
二、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,未於期限內修理或改換不合規定之電業
    設備或安全保護設施。
三、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,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查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