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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電業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 72 條
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,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
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,情節重大者得勒
令停止營業;屆期未改善或經勒令停止營業而繼續營業者,得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