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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電業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 68 條
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,應填具用電計畫書,向電業管
制機關申請許可;未滿二千瓩者,應填具用電計畫書,送直轄市或縣(市
)主管機關申請許可,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。
前項自用發電設備之許可、登記、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
序、期間、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,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