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電業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 50 條
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,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;修正時 亦同。 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,應於訂 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;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