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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電業法 (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)
第 47 條
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,非有正當理由,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,
不得拒絕。
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,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,
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。電業管制機關應就售電業訂定之計畫,公布年度節
約用電及減碳成果,以符合國家節能減碳目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