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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電業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 46 條
輸配電業應規劃、興建與維護全國之電力網。
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,不得拒絕
。但有正當理由,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輸配電業應依公平、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予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,以轉供
電能並收取費用,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。但有正當理由,並
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第二項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,除偏遠地區家戶用電外,得對用戶酌收費
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