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2 條
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,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,得申 請遷移線路,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 提出,經該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,予以遷移,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