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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電業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 4 條
電業之組織,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。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之
組織方式,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。
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且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電業,應設置獨立董事。獨
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,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。
前項之一定規模與獨立董事資格、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電業管
制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