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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電業法 (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)
第 35 條
發電業、輸配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發生各類災害、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
定情形時,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通報事項、時限、方式及程序之標準
通報各級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