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電業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 34 條
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,應立即 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;必要時,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 除危險電業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