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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電業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 31 條
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,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
果。
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、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
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