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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電業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 28 條
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,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
排碳係數基準,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。
前項電力排碳係數基準,由電業管制機關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,並
定期公告。
第一項電力排碳係數之計算方式、申報程序與期間、審查、稽核、管理及
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