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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電業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 21 條
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,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
畫書,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、資產、負債及其資本額,向電業管制機關
申請核發同意文件。
電業管制機關審議一定規模以上併購案,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,審核電
業間之併購,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,並得依職權
辦理行政調查與專業鑑定事宜。
前項所稱一定規模,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