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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電業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 19 條
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。但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
准者,不在此限。
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應於停業前,檢具停業計畫,向電業管制機關申
請核准,停業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年。
電業應於歇業前,檢具歇業計畫,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,並於歇業之
日起算十五日內,將電業執照報繳電業管制機關註銷;屆期未報繳者,電
業管制機關得逕行註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