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95 條
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,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,
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;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並應對第三人負連
帶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