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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93 條
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,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,向法院聲報。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,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