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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92 條
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,造具結算表冊,送交各股東,請求其承
認,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,即視為承認。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
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