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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90 條
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,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。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,分派公司財產時,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