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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76-1 條
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,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。 前項情形,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