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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76 條
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,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 東,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。 前項規定,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