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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73 條
公司決議合併時,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。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,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,並指定三十日以 上期限,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