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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70 條
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,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,於登記後二年
內,仍負連帶無限責任。
股東轉讓其出資者,準用前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