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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5 條
各股東均有執行業務之權利,而負其義務。但章程中訂定由股東中之一人
或數人執行業務者,從其訂定。
前項執行業務之股東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