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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382 條
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、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,違反前 二條規定時,對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,或分公司所生之債務, 應與該外國公司負連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