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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378 條
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後,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者 ,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。但不得免除廢止登記以前所負之責 任或債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