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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73 條
外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分公司登記:
一、其目的或業務,違反中華民國法律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二、申請登記事項或文件,有虛偽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