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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312 條
左列各款,為公司之重整債務,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: 一、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。 二、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。 前項優先受償權之效力,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