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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03 條
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劃,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,提請第一次關係人會
議審查。
重整人經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另選者,重整計畫,應由新任重整人於一
個月內提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