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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302 條
關係人會議,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,分組行使其 表決權,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。 公司無資本淨值時,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