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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86 條
法院於裁定重整前,得命公司負責人,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,依
其權利之性質,分別造報名冊,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