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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262 條
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者,公司有依其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。但公司 債債權人有選擇權。 公司債附認股權者,公司有依其認購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。但認股權憑證 持有人有選擇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