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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60 條
記名式之公司債券,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。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
稱,記載於債券,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債存
根簿,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