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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59 條
公司募集公司債款後,未經申請核准變更,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,處公
司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,如
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,對於公司並負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