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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48-1 條
公司依前條第二項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,應經第二百四十
六條董事會之決議,並經股東會決議。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證券主管
機關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