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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247 條
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,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 後之餘額。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,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