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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01 條
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,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。但
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