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196 條
董事之報酬,未經章程訂明者,應由股東會議定,不得事後追認。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,對董事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