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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155 條
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,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,應對公司負 連帶賠償責任。 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,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