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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37 條
招股章程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:
一、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。
二、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。
三、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,其金額。
四、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,及逾期未募足時,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
    份之聲明。
五、發行特別股者,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