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35 條
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 准: 一、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。 二、申請事項有變更,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。 發起人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時,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