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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 125 條
有限責任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,將 其除名: 一、不履行出資義務者。 二、有不正當行為,妨害公司利益者。 前項除名,非通知該股東後,不得對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