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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14 條
兩合公司以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。
無限責任股東,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;有限責任股東,以出資
額為限,對於公司負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