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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02 條
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,均有一表決權。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
分配表決權。
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,準用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