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51 條
違反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,未於加油站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當地加油站商 業同業公會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 前項情形經處罰後,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;逾期仍未改善者,得按次 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