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8-1 條
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,銷售國內之汽油及柴油,按實施 期程、範圍及方式,規定摻配一定比率之醇類或酯類。 前項汽油、柴油摻配醇類、酯類之比率、實施期程、範圍及方式,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