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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石油管理法 (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)
第 21 條
油源不足或油價大幅波動,有影響國內石油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,
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緊急時期石油管制、配售、價格限制、安全存量調整
提撥及運用措施。
前項措施之實施條件、時機、程序、適用對象、範圍、實施內容及方式,
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