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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石油管理法 (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)
第 20 條
經營加油站、加氣站、漁船加油站及其他銷售者之油源,以依法輸入或在 國內煉製者為限。 購買石油之油源,以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