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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石油管理法 (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)
第 16 條
經營汽、柴油批發業業務者,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。
申請經營汽、柴油批發業業務者,應檢具公司章程、銷售計畫,並填具申
請書,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、所營事業、負責人姓名及住所,向中
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,並取得登記證後,始得營業。但已領得石油或石油
產品生產業務或輸入業務經營許可執照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