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6 條
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,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: 一、市場供需情況。 二、成本差異。 三、交易數額。 四、信用風險。 五、其他合理之事由。 差別待遇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,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、目的、市場地位、 所屬市場結構、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