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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(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)
第 10 條
事業結合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提出申報時,所提資料不符前條規定或記
載不完備者,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;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
提資料仍不齊備者,不受理其申報。